民法典逐条解读合同编合同的履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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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解读:

1.全面履行,包括合同的主要义务也包括其他义务,比如房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但要履行转移房产所有权的交付义务,也要履行办理物业交割的义务。

2.诚信原则,当事人除了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履行有关诚信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解读:

本条体现了合同法尽可能鼓励交易、促成交易的立法目的。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解读:

本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如何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电子合同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解读:

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1)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竞争制定价格;

(2)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格和幅度,由经营者在幅度内定价;

(3)政府定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

第五百一十四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解读:

法定货币就是靠国家规定,在一定区域内合法流通的货币。我国是人民币。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解读:

1.选择之债是可以从约定的集中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比如甲收乙元,作为一台电扇或一辆自行车的代价。

2.选择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除外。

3.债务人届满怠于选择,则有债权人选择。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解读:

1.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一旦选择后不得变更,对方同意除外。

2.选择权虽然不用经过对方同意,但是选择后当事人有通知对方的义务。

3.本着尽可能促成债务的角度出发,尽量选择可以履行的标的,但也要本着公平的原则,如果对方造成的不能履行的情形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解读:

本条是关于按份之债的定义。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连带之债的定义。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解读:

1.连带债务中的内部债权人债务人区分可以安份区分,不明确的视为等额。

2.连带债务人可以内部追偿。

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解读:

本条规定了部分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连带债权人的内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解读:

为了适应复杂的交易实践需求,现代民法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予以认可,包括利益第三人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本条是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

1.第三人履行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不享有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1.本条规定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赋予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权利,无需经过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同意。

2.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后,法律效果规定为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终止,第三人与债务人建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解读:

1.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

(2)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付的债务均已履行期届满。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情况。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了对方的请求,如果对方履行了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解读:

1.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

(2)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履行期届满。

(4)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情况。

2.先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了对方的请求,如果对方履行了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

1.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

(2)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了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2.先履行的当事人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了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

1.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中止履行的,有通知对方的义务。

2.中止履行后应当让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无法提供,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方提供了担保,则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解读:

1.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并不影响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有及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提存,不构成违约。

3.如果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影响债务人履行困难,则债务人也不能中止履行或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读: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如果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不得拒绝。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读:

1.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如果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不得拒绝。

2.部分履行区别于分期履行,分期履行要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解读:略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读:

1.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果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重大变化的特点:

(1)客观发生

(2)当事人不可预见

(3)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

(4)商业风险不属于重大变化

3.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是明显的不公平不算。

4.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如果就合同变更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或起诉。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解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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