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篇之网络购物一

网络时代,网购如风。网络购物已成为如今购物的主流方式。

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逛商店”,有着“包邮到家”、“先试后付”和“退货无忧”等优于实体店的购物体验,遇上购物大潮时还有“秒杀”“跨店满减”“折上折”等商家活动,如此招式繁多使剁手党们总按奈不住买买买的心情,疯狂清空购物车。

然而,在享受网购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偶尔也会遇到一些“烦心事”。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网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剁手党”们既买得开心,也买得放心。接下来小编将分期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关于网络购物的相关法条。

01

网购的每一笔购买订单,都是属于电子合同

《民法典》第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下单成功即电子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2

网购订单被无故取消或不发货可以维权

《民法典》第条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5月21日凌晨,黄女士刷某短视频平台时看见某运动品牌搞活动的广告,于是心血来潮点开查看,该广告活动方案是每满21元减20元,黄女士觉得活动力度大,就下单给自己和家人买了10双运动鞋,花了元。但到了第二天,该品牌发公告说价格异常不发货。于是,黄女士联系品牌商客服反映此事,客服一边道歉一边用复制的话语敷衍回应黄女士。此后多次与品牌商客服沟通也未能发货。到了6月1日,她的订单直接被单方面取消了,并显示退款完成。

本案中的黄女士没有退单而被卖家单方违约“拒不发货”,与商家协商没有得到正面回应,购物体验大打折扣。另外,辛辛苦苦熬夜蹲秒杀的订单,卖家却单方取消,相信不少消费者也曾有过此种遭遇。

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俗称“砍单”,那商家的“砍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上购物平台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成功时,我们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除与商家另有约定外,若商家随意反悔,私自取消订单,则属于违约行为。我们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或者进行赔偿。并且对于另有约定,也是要求商家撤销订单时,需要对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时存在重大误解进行举证。

03

卖家承担网购商品在快递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民法典》第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因意外事件发生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卖家承担。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合同风险的负担,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当我们签收快递包裹时,也完成了电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合同标的物一旦交付,那么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买家身上。因此,我们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再签收。

此外,买方通过电话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将标的物交由家人、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行为,可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之后发生转移。

小编的话

同学们,网购有风险,下单需谨慎。我们应该理性地面对网络上繁杂的商品信息,认清楚商家的本质,给自己的购物安全上一把锁。在遇到相关的“麻烦事”时,也应该保持冷静,学会运用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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